经调查取证,潘某违反了《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没有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前报备“无人机”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
今年4月1日起,《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包装)其中第12条规定明确指出,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航空器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通过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需要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违规飞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