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民心所向——各地知识界人士热议宪法修正案通过

2018-03-15 10:47

  回应时代要求 体现民心所向

  ——各地知识界人士热议宪法修正案通过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成为各地知识界人士热议的焦点。

  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角度向记者畅谈了他对修改宪法必要性的认识,他说:“修改宪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矛盾,此次对宪法的局部修改适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法治政府的要义就是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施政、依法行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窦正斌认为,“全面依法治国,以根本的宪法为治国的最高准则。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完备,是否能够与时俱进、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临宏总结说,本次宪法修改体现了程序正当性和内容时代性的特点,完善了我国的宪法结构。程序正当是指此次宪法修改是按照我国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符合我国历次宪法修改的惯例。内容时代性则是指现行宪法自上次修改后,中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社会基本矛盾发生重要变化,修改后的宪法适应了这一新变化,符合时代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的宪法结构,就是完善了国家机构的内容,使我国国家机构更加符合新时代、新发展的需要。

  凸显时代亮点与鲜明特色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周敬青认为,此次宪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和突出特色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严海良则从宪法修改的内容上肯定了修宪的意义。严海良说,一方面,此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新发展理念,进而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它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相关规定。例如,把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本法依据,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基本架构,为贯彻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依据等。这些规定无疑对进一步规范国家权力与保障民众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周知民认为,这次修改在宪法中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另外,把国家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治国理政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宪法修改坚持了党的领导,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对宪法只作局部修改,保持了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坤律师说。张宪伟也表示:“此次宪法修改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长春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迟海波认为,此次宪法修改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一方面应及时将宪法修改的相关内容融入课堂,另一方面也应当使宪法修改中所体现的法治精神继续在当代大学生中传承下去。”

  彰显政治智慧与历史担当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李建伟说,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本次宪法修订,是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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