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有了“钢牙利齿” 三部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2019-07-21 16:23

  反垄断执法体系有了“钢牙利齿”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以在多个方面细化、提高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

  2018年确定的国家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原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一年多的机构改革和流程理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逐步整合、统一、强化各项反垄断执法权。

  对此,业内专家评析指出,上述三个配套规章的出台施行,让统一高效反垄断执法体系的建立有了“指南针”和“钢牙利齿”,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有效,2019年也由此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新起点的一年。

  整合机构统一规范

  2018年,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

  在10年这个关键节点,一直备受各方质疑和诟病的反垄断执法“政出多门、不统一无标准”的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同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先分散于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

  机构组合虽然几经磨合、历时一年基本到位,但是长久分散于各个部门的相关反垄断执法权、部门规章、政策文件还未整合,这将非常不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职能统一合并后的正常工作开展。

  “为了解决原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为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主要负责人说。

  据悉,三部规章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将于上述三部规章施行的同时废止。

  我国反垄断执法职能和相关权力职责、执法操作规程、执法标准由此完成了整合统一。

  取消垄断行为分类

  收纳整个反垄断执法权力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没有因为机构调整组合的冗务而放慢和放松对反垄断案件的查处。5月9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交出了一份亮灿灿的反垄断“成绩单”。

  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关于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类型案件几乎占了三分之一。其中之一就是冰醋酸案件。冰醋酸是人体血液透析浓缩液的主要原料药,对于治疗晚期肾脏衰竭、尿毒症等疾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8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接到举报,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台山新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涉案企业,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冰醋酸原料药销售每公斤价格从7至9元提高至28至33元,此举严重危害了下游生产厂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此,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283.38万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我国在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案件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告诉记者:“在垄断协议的形式方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不再对价格与非价格协议进行区分。这主要是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后的结果。”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根据垄断行为特点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类型,前者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行为,比如“一起约着涨价”;后者是经营者向交易对象强行施加的垄断行为,比如“搭售”等。

  黄勇教授认为,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有进一步的细化,丰富了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更为关键的是,之前关于垄断协议类型的反垄断案件的查处,常常因为交织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情节,因此分属于原先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管理和执法,容易造成混乱和推诿现象。而随着暂行规定的出台和施行,这种现象将彻底予以解决。

  民生领域将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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