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未成年早恋并自愿发生性关系,检方:情节轻

2019-05-09 13:46

  近日,我院对涉嫌强奸罪的小华(化名)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针对该案,我院首创把审查起诉阶段的训诫会提前到了审查逮捕环节进行,由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该会。

  小华(15岁)和小红(化名,12岁)均为在校中学生,因早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因为小红父母发现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公安机关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小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经审查案情,我院从多方面综合考虑,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小华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从“案结事不结”、帮教挽救的角度开展训诫工作,组织不批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训诫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员从法律、情理、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小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鼓励小华要克服父母离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与父母沟通交流,重回校园认真学习。从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多给孩子关心、从精神上关爱孩子等方面对小华的父母进行指导。

  会后,小华表示自己的行为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抱歉,感谢检察机关给予自己机会重塑人生,并愿意回到学校继续读书,通过读书来改变家庭现状。小华的父母对司法机关给予的机会表示感谢,会加强对孩子的沟通交流,给孩子更多的关爱与陪伴,管教好自己的孩子。

  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工作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拟作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的,但该案我院在批准逮捕环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开了训诫会,旨在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认知浅、易扭转的特点,采取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避免其二次犯罪,从内心深处打动和温暖这些一时误入歧途的孩子们,及时引导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途,通过人性司法和关爱执法的紧密结合,建立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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