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规范性文件 打击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2)
时间:2019-07-25 23:15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王运慧对《法制日报》记者称,遗弃老人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在老龄化背景下,赡养老人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老年人突破“畏讼”心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 道德失灵法律补位 多地发文治理不孝 在旬阳县发布的《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中,多部法律的条文被援引,作为法律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从虐待、遗弃老人的行政责任方面予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虐待、遗弃老人的刑事责任方面予以规定。 旬阳县有关部门发现,实践中,针对不孝行为,道德评议有点软,说服教育不管用,行政举措难奏效。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旬阳县发生忤逆不孝事件20多起。 “一些子女因不积极履行赡养人义务而导致一些老年人生活有困难、住房不安全,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全县脱贫攻坚顺利推进。”旬阳县有关部门认为。 7月17日,旬阳县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 实际上,发布类似通告的地方不止旬阳县。《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以来,已经有江西、贵州、河南、陕西等地发布规范性文件,治理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 2018年4月,江西省上犹县发布《关于依法治理不孝行为工作的公告》,开展专项行动,治理不赡养老人等行为。公告中明确称,虐待、遗弃老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月,贵州省习水县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不赡养老人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告》称,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快速办案、审理、结案,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理。 2018年11月,河南省栾川县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老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称,对于虐待被赡养人或者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情节恶劣,涉嫌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在2018年,江西省丰城市、瑞金市、宜春市袁州区,贵州省三穗县、余庆县等地也发布了类似通告。 侯欣一认为,这些地区发布这样的政策,说明这种现象在当地还较为普遍,而观察这些地方,可以看出是处于比较贫穷的地区,也就是养老问题可能比较严重的地区。 在侯欣一看来,这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扶贫攻坚工作的开展,此外,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国家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子女应承担起家庭赡养责任。 王运慧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传统观念中更多强调道德层面的义务,但是当道德调整失灵时,法律就必须及时补位,多地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治理不孝行为,正是法律补位的体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戒遗弃老人这种不法行为。 弘扬孝德培育家风 完善养老法律体系 实践中,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遗弃案件,多名被告人因犯遗弃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何仍不能禁绝遗弃老人现象的发生?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遗弃老人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行为,但由于涉及家庭亲情,老人一般不愿意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所以有时法律不好介入。 在支振锋看来,现代社会赡养老人的成本一直在提高,医疗费用也大大增加了赡养支出,特别是在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谋生活、讨活路,客观上也导致赡养父母更加困难。 王运慧认为,这也和我们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建构有关系,一方面,目前出台的涉老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道德建构没有相应跟进,尤其是家风培养和孝德行为规范缺失。 “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例,其中很多规定是柔性条款和事后救济,操作性和前置性不强。如其中规定的‘精神赡养’条款,就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再比如赡养老人义务缺乏精确的事前条款,老人被遗弃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让扶养义务人受到了惩罚,老人之前的赡养过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由于赡养义务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措施,子女们容易找到推脱理由,钻法律空子。”王运慧说。 对于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支振锋建议,一方面要依法打击遗弃老人行为;另一方面则是积极推动国家和家庭担负起养老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