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赤勇: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守护人民美好生活(2)
时间:2020-01-10 13: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冰冰 点击:次
持续推进解决这些障碍, 首先必须依靠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同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共同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注重办理政府及其部门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几家单位协同解决的重案难案。 再者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法规和制度配套,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证明标准以及鉴定等方面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第三,在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加强多主体联动,争取专业力量支持。如借助环保公益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专业化人员、技术和设备,提高专业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数据监测、技术评估能力等等。 人民网: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您认为这一举措会产生哪些影响? 郝赤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这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如互联网领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电信骚扰、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国防和军事利益、扶贫等领域都有公益被侵犯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共利益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烈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 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法定领域,还有很多工作有待做深做透,如保护古村落等人文遗迹的检察公益诉讼才刚刚开始,涉及矿山环境修复等诸多自然资源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尚待破题。面对一些法律尚未规定的领域也呈现出的强烈的公益诉讼需求,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实践探索,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授权决定,开展相关试点,推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人民网:很多人会认为多数人利益即为公共利益,您曾说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请问多数人利益和为公共利益如何区别?如何进一步明晰公共利益? 郝赤勇: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只能是一种关联关系,绝不能把公共利益等同于多数人利益。 那么,为什么说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呢? 首先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它提起诉讼的权力,从立法层面来说这是保护公益的“兜底”保障,是对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缺位或不能情况下的补充。 其次,公共利益只有在相关法律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客观性和可主张性。所谓明晰公共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在立法层面明晰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而这恰恰也是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依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 人民网:总体而言,助推公益诉讼事业对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起到怎样的作用? 郝赤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助推公益诉讼事业对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独特的作用: 一是坚定制度自信。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