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困难、处罚威慑力不足 防洪法律法规亟待完善(3)
时间:2020-07-25 09: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赵光育说,一直以来,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存在“重地表、轻地下”的错误观念,导致排水系统存在天然缺陷。最大的问题是因为地下管网落后,排污管道不够大,口径小,水一下子进来了,就排不出去。目前国内许多城市的排水系统,如管网、箱涵等排水系统的口径还是按照“一年一遇”的标准建的,排水标准严重滞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城市道路形成积水原因有多种,但都指向了一个问题,城市防内涝设施落后,地下管网体系不健全。我国虽然有一部防洪法,但在防城市内涝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国家应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 责任条款相对偏软 处罚威慑力须增强 近段时间,全国多地汛情严峻,防汛救灾任务艰巨。 5月中下旬,广东省广州、东莞等城市因强降雨发生严重内涝,多地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共造成广东省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1亿元 6月上旬,广西省桂林市阳朔县普降暴雨,局部出现272毫米的特大暴雨,导致阳朔县9个乡镇出现洪涝灾害,受灾人口超过15万人…… 7月上旬,贵州省遵义市多地遭遇暴雨以上降水袭击。据当地民政部门初步统计,暴雨洪涝灾害造成13.9万余人不同程度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839.6万元。 防汛抗洪,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然而,据北京律师肖东平介绍,涉水法律法规相关责任条款“较软”、违法成本较低、处罚威慑力不足等问题,一直颇受诟病。防洪法对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明显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不相称,且难以达到“剥夺违法者的违法利益”这一目的。 被誉为“长江之肾”的洞庭湖,有一片被河流冲刷出的巨大湖洲——下塞湖,曾被“湖霸”夏顺安修建矮围,变成了“私家湖泊”。 2015年,因夏顺安违反防洪法,湖南省水利厅多次要求当地水利部门采取措施。 2019年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二审宣判:主犯夏顺安犯八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夏顺安涉及的8个刑事罪名中,都与违反防洪法无关。 多次办理过涉水案件的深圳律师郭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防洪法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专门的罪名。“根据近10年来水政执法统计数据,我国各级水政执法机关年均共查处水事违法案约5万余件,其中能够进入刑事领域、受到刑事制裁的严重水事违法行为所占比例极少,可能不足1‰。”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防洪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虽然经过了3次修订,但仍有不少条款存在明显不足。例如,防洪法规定“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但在法律责任中未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 张运书说,此外,对于涉水案件的查处,防洪法仅规定了强制拆除、罚款或者滞纳金、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等几种行政强制手段,对于水政执法中亟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却没有规定。 □ 本报记者 王 阳 □ 本报见习记者 白楚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