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始末 当事女子派出所内大哭道歉(2)
时间:2018-04-03 08: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眼看对方一直不愿归还狗狗,1月10日,小吴在网上爆料整个事情经过,同步被公布的还有何某的电话及个人信息,事情迅速在网上发酵,网友根据何某发给小吴的视频,比对出其所住的小区。 “今天早上我还跟她说,如果她愿意把狗还给我,我就当什么事情都没有。”小吴说,1月11日上午近10点,她和朋友一起到该小区某栋6楼敲门,小吴的声音刚起,就听到莱恩扒门欢叫的声音,但是对方拒不开门。 不得已,小吴选择了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后,让小吴先下去等候,待确定有无狗之后再上门。小吴最终进了门,但怎么都找不到狗狗,也听不到狗的叫声。最终,小吴在何某所居住单元楼底下,发现莱恩躺在水泥地上奄奄一息。 “狗还在喘气,躺的地方对着她的窗户,我们上楼之前看过窗户是开着的,狗死了后再看,发现窗户已经被关上了。”小吴的一位朋友说,他们赶紧将狗送往宠物医院,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被医生诊断为高处坠落致死。 1月11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在洪河派出所见到了小吴以及她的朋友。小吴眼眶通红,正在做笔录。小吴的朋友介绍,狗狗死后他们找到小区物业调取监控,发现1月10日11点39分,何某曾带着女儿牵着莱恩出入所住小区电梯。“包括她以前发给小吴的狗狗视频,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狗是在她的手中。” 现场走访 捡狗人住处无人应答
▲小吴在网上爆料整个事情经过
四川师范大学声明 1月11日下午4点半,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来到何某所居住的楼层,敲门无人应答。何某所在的楼房后正对面是一条马路,绕到楼层背后可以看到,楼层窗户正下方有粉笔标记的痕迹,地面残留着血迹。该小区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拒绝对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透露任何信息。 根据小吴提供的电话,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联系到当时捡到狗的男邻居,对方表示,柯基的确是他捡回来的。“捡回来后我曾经跟狗主人商量,狗找不回来能不能给她赔点钱,她说不要,让我把领狗的人信息全部给她,这件事情就跟我没有关系了。”这位男邻居说,他自己没有推卸责任,也不认识这位领狗的人,当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想追问更多信息时,发现被拉黑了。 此外,关于该微博信息中,吴小姐透露拾狗者何某为四川师范大学老师,今日下午16时许,四川师范大学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该女子非该校教职工: 而对于网传何某为韩江教育职员,截止发稿前,还没得到对方单位确认。 17时许,成都龙泉警方发布消息,已对该事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律师说法: 如证实该女子摔死狗,属毁损他人财物应予赔偿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在法律上,目前狗仍然被视作财产来对待和处理的。按照《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拾得他人遗失的狗是拾得遗失物,一般要交给失主,无法交给失主则应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他补充,中间发生的必要的喂养费用,可以由狗主人承担。 具体到此次事件,邢连超认为,该女子捡到狗,知道失主后应当还给别人,“当然索要部分狗的喂养费用是合理的”。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该女子摔死狗,那么属于毁损他人财物,应该进行赔偿。此外,狗主人和狗有个人感情,也可以主张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此外,邢连超表示,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并进行骚扰,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如果该女子的确实捡到了小吴的狗,并且帮她喂养,“这种情况下要求支付相应的喂食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他指出,捡狗女子拒不归还小吴的狗已经构成侵占,因为狗的所有权是属于小吴的,小吴有权利要求归还小狗。如果确信是捡狗女子把小吴的狗故意摔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损坏财物,应当赔偿小吴损失”。此外,如果狗的价值比较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捡狗女子还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钟美兰 彭亮 摄影记者 刘海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