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致邻居摔伤 狗主人被判赔偿20.4万元

2018-04-15 09:45

遛狗不拴绳致邻居摔伤 狗主人被判赔偿20.4万元

  方先生的手机中保留着事发时的视频,视频显示了他倒地受伤的情形。

  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同时,狗主人自己也可能面临巨额经济赔偿。4月13日,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受害者方先生在碑林区法院领到了20.4万元执行款。他在楼下晨练时被邻居家的狗吓到,不慎摔倒骨折,被司法鉴定为伤残八级。

  今年59岁的方先生家住建设西路某单位家属院,以前他身体不错,坚持天天晨练。经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早晨,方先生在家属院晨练时,同楼住户邓某饲养的狗从方先生侧面向前奔跑,导致方先生倒地受伤。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打起了官司。经司法鉴定,原告方先生的伤残等级属八级,其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在限制区域养犬,且未拴狗绳及牵引带,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责任。对此,被告认为,自己所养的犬属小型犬,且年近10岁,不具备很高的危险性,当时的事发地点位于家属院广场偏向灌木一侧,但距离灌木还有3米的距离,狗与原告没有任何接触,原告受惊吓摔倒,系原告判断失误,躲避时采取措施失当,造成后果加重,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未使用牵引带对犬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应对饲养犬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7年9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6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邓某表示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方先生跑步时,狗突然从侧方窜出,方先生自身双腿交叉摔倒受伤,狗与方先生并无直接接触。方先生受伤与狗突然窜出之间有因果关系,邓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狗没有对方先生直接攻击,没有发生接触或撕咬,方先生因惊吓倒地受伤,造成损害后果,与其自身因素也有一定关系,据此认定邓某承担70%的责任,方先生自担30%的责任。

  4月13日上午,记者在碑林区法院执行局见到了受伤的方先生,他在女儿的搀扶下拄着拐杖,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方先生回忆说,2017年12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对方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赔偿,今年1月,他向碑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碑林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胡法官介绍,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要求邓某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但她并未如实申报。前两天,法院通过系统查询得知,今年2月,邓某在曲江买了一套住房。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法传唤邓某到庭,法官向她讲明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她表示诚恳道歉,并将20.4万元执行款全部支付完毕。4月13日,方先生终于领取到了执行款,在女儿的搀扶下离开法院。 文/图 记者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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