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7月1日开始实施

2018-03-16 11:18

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7月1日开始实施

­  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政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此次新政增加了救助对象,将特定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并大幅提高了普通残疾人的救助额度。此外,救助对象将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  亮点1 整合保障对象

­  职业病病人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  新出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是整合了旧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和旧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  此前,两个旧办法分别规定了三类和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经过此次整合,统一调整为五类医疗救助对象(详见图表)。

­  其中,“参加厦门市城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首次被纳入救助范围。

­  非重度残疾人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调整后,其救助比例将由50%提高至75%,且年最高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12万元,救助力度大大加强。

­  亮点2 统一保障标准

­  越困难的群体 救助力度越大

­  整合后,新政也统一了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导报记者注意到,越困难的群体,救助力度也越大。

­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

­  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  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  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  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 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  不过,属于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救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2.因交通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3.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  亮点3 完善服务手段

­  信息共享,可“一站式”即时结算

­  以前,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计生、残联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

­  调整后,将由医保经办机构升级现有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  享受医疗救助时,以前,医疗补助费用要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再由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  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通过信息化的便捷服务,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

­  市民问答

­  两种身份如何享受救助?

­  问:我既是特困供养人员身份,又是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身份,请问我怎么享受医疗救助呢?

­  答:《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取其中一项核定救助金额。

­  是否对病种有限制?

­  问:请问医疗救助有没有对病种的限制呢?

­  答:没有设置病种限制。救助对象门诊或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  低收入家庭救助金额多少?

­  问:我是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请问我最高可以享受多少金额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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