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搭便车 近似商标被判侵权
法国卡慕洋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市场上,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一种洋酒,在外包装、商标等方面,都在模仿卡慕洋酒。这种行为妥当吗?今天上午,市中级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对这起侵犯商标权纠纷进行了终审宣判。 法国卡慕品牌有限公司称,他们公司生产的干邑洋酒,是世界著名品牌。1990年,他们公司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取得了“CAMUS”(按字母读)的商标,并且核准用在酒精饮料行业,被告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主营洋酒的公司,理应知道卡慕品牌。不过,吉洛公司却把从法国光瓶进口的洋酒,贴上了“CAMOO”标识,并和卡慕洋酒一起销售。而且,吉洛公司还刻意使用和卡慕商品近似的外包装,并且在对外宣传时模仿法国卡慕公司的品牌文化等,意图让大家混淆,有傍名牌的嫌疑,侵犯了卡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吉洛公司确认为,两家公司使用的商标并不近似,不会导致混淆。 市中级法院认为,两者的商标都有5个字母组成,二者在外文读音和代表的含义上,极为近似。而且,吉洛公司把两种洋酒放在一起销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吉洛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依法均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吉洛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卡慕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停止使用侵权商标,销毁相关标识,同时赔偿法国卡慕品牌公司各类经济损失40万元。 (新媒体编辑:汪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