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托朋友照看狗 出了意外索要赔偿

2018-03-20 11:38

  出远门的时候,家里的宠物由谁照顾往往成了一个难题。若是选择寄养在宠物店,收费高且不说,逢年过节还时常“一位难求”,所以很多人转而选择寄养到亲戚朋友家里。但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随之而来:寄养期间宠物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集美法院就受理了一件因寄养宠物发生的纠纷,最终经法官调解,原告小丽(化名)撤回了起诉。

托朋友照看狗 出了意外索要赔偿

  小丽是三明人,工作以后就一直居住在厦门,家里养着一条贵宾犬。今年春节回老家前,小丽将狗交由其母亲的朋友老陈(化名)代养。2月18日,回到厦门的小丽到老陈家接狗时,发现狗的右后腿骨折了。为了治好爱犬,小丽花了3000多元手术费。

  3月2日,小丽将老陈一纸诉状告到集美法院,要求对方负担狗的手术治疗费及后续营养费3000元。她认为,自己将狗委托给老陈代为照顾,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且狗受伤是老陈粗心大意造成的,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他负担。

  老陈大喊冤枉,他说自己是基于情谊才同意照看小丽的狗,且狗是自己从凳子上跳下来摔伤的,属于意外,这笔费用不该由他负担。

法官释法析理 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小丽释法析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老陈基于朋友情面,受托代为照顾宠物,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双方构成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小丽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贵宾犬骨折,所以法官劝她谅解老陈照顾宠物造成的意外。

  经调解,日前小丽以与老陈达成和解为由,主动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也握手言和。

 【释疑】

  委托造成损失什么情况可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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