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年度检查通告

2018-03-30 18:18

厦门日报讯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定于2018年4月2日开始对全市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7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7年6月30日前经市、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二)参加年检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对2017年度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2018年4月12日后须登录“厦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年度检查”模块进行网上年检。(:9001/xmshzzw或通过访问厦门市民政局官网首页图片链接进入。用户首次使用应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先注册认证后再申报。系统的操作方法请参阅“帮助”栏目中的《帮助文档》,技术咨询电话:2956692、2956574)。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网上预审通过后,即可上网打印《通过预审通知书》并导出《年度工作报告书》等材料,打印成纸质文本(A4纸型,一式三份),经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一式二份),于2018年5月31日前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验,逾期不予受理。(业务咨询电话:7703750、7703751、2892050)。

(五)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报送各区民政局审验。

(六)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

特此通告。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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