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要提高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 新政预计7月起实施

2018-04-05 14:23

东南网4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常海军)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厦门市人社局日前起草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办法》等三部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厦门市人社局官网查看并提出修改意见。新政预计将于7月1日起执行。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不少建筑职工属于临时用工,很难保证所有建筑职工都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为这部分职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

新办法扩大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面,将铁路、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纳入适用范围;将矿山、石材加工业从适用范围中撤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接下来,厦门还将适当适时推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比以及职业防护等因素适时推行建筑行业内差别费率。

强化实名制参保

此前,建筑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项目工地只需在48小时内进行紧急临时用工报备。新办法要求项目工地在用工前就要报备职工花名册,作为职工参保证明。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报花名册信息的,只能按照工伤保险费补缴规定执行,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才能进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余费用需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修改,将有利于建筑行业规范用工。

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新办法调整后,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适当提高。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受伤后的月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分别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90%、110%计算,均提高了10%。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同时,考虑到职业病工伤情形的特殊性,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允许其按规定补缴,享受补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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