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踩到随意丢弃的油污摔骨折 火锅店赔偿4万余元

2018-04-12 09:28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思法宣)因踩到火锅店随意丢弃的未处理油污废物,一名老人摔倒致骨折。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火锅店所属餐饮公司被判赔偿4万余元。

2017年4月8日清晨6时许,张某(化名)步行路过某家火锅店门前,不小心踩到该店的油污废料等未处理物,脚滑摔倒在地。张某的家人赶到现场,拨打该店张贴的电话。接电话的店长让其自行报警处理。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导致张某卧床多日,聘用张某的公司也解除了与他的聘用协议。张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多次向该火锅店所属的餐饮公司索赔未果。

该公司称,张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伤与火锅店存在关联或因果关系,同时在该区域内不止他们一家从事餐饮行业。事发路面粗糙不易打滑,不能排除是张某自身所穿的鞋太滑或其他身体原因导致摔倒,同时对赔偿金额也产生异议。

2017年10月19日,法院工作人员到火锅店现场勘验。在勘验现场,张某摔倒处铺设的砖块表面光滑,有一定倾斜度,并残留有液体流过的痕迹;而距事发现场3米左右的消防门内,当时正巧走出该火锅店的店员;消防门旁的店铺均为美容类店铺,且在火锅店内,贴有消防门禁止人员通行的标示。

法院分析认为,张某摔倒之处位于消防门门口的公共道路,且该位置有明显的辣油油污。消防门在事发后贴有禁止通行的公告,但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该门在张贴公告之前,曾频繁用于通行。结合张某当时所穿裤子上的油污及现场路面油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事实依据,且该公司也曾签署过《厦门市“门前三包”管理承诺书》,火锅店所属餐饮公司应当对张某的受伤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火锅店所属餐饮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火锅店所属的餐饮公司被判赔偿张某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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