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女子离婚前欠下赌债 法院判决前夫无须偿还

2018-04-16 11:18

东南网4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离婚之前,前妻向人借款9.5万元;离婚之后,前夫要不要一起偿还?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原来,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向老高借款9.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后来,因小丽未按期还款,老高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及其前夫阿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老高起诉时,小丽已与阿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人列举了数笔债务,约定均由小丽个人承担,其中一笔即为本案讼争的9.5万元的债务。

庭审中,阿庆还提供了他与小丽的微信聊天记录、小丽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小丽与阿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谈到了小丽因为沉迷赌博,欠下数笔债务合计约200万元。

而且,小丽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老高的借款9.5万元打入小丽账户后,小丽即分四笔在1个小时内全部转出到案外第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9.5万元借款虽发生于阿庆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阿庆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讼争借款并未用于其与小丽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小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由债权人老高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小丽与阿庆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二者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老高对此无法举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丽承担偿还责任,同时驳回债主要求阿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债权人应该在形成债务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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