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厦门市近日修订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上周末,市财政局举办“处长在线访谈”栏目,由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处处长蒋更生在线回答了网友的政策咨询。
四类人员可申报 需满足两个条件
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有四类人员可在厦门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1.本市户籍且未在异地办理医保退休的人员;
2.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3.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其他经批准退休,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处处长蒋更生说,可在本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部分女工人为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