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案件,19人获刑,最高判

2018-12-31 19:39

12月27日上午,安溪法院依法对吴某利、吴某铭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安溪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安溪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利、吴某铭伙同李某芳(另案处理)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插手他人经济纠纷,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逾期还贷车辆,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利、吴某铭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吴某伟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吴某庆、蔡某沟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还拉拢、腐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刘某猛,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获取车辆轨迹等信息,用于其犯罪组织非法收车。

2016年3月起,被告人吴某利、吴某铭伙同李某芳通过被告人刘某猛非法获取车辆行动轨迹等信息,指使组织成员采用追逐、拦截、恐吓、制造车辆追尾、强拉硬拽、强拿硬要等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241部。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利、吴某铭与组织成员采用车辆追尾逼停、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手段强行收取李某等人车辆,并致3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猛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使用警务通、公安数字证书或将警务通交由吴某利、吴某铭等人,非法获取车主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23412条,用于其犯罪组织非法收取被害人车辆。其间,刘某猛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吴某利等人的钱款。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利、吴某铭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某伟、吴某家、张某兴、刘某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吴某庆等1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各被告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和受贿等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吴某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某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某家等17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当天,泉州电视台、安溪电视台、安溪报等媒体应邀到庭对宣判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了宣判。

今年来,安溪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打击态势。尤其通过首起涉黑案件公开宣判,彰显了安溪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守护一方平安的信心决心,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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