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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章天世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案 情 回 顾 】
2016年8月1日凌晨1时许,章天世酒后到泉州丰泽被害人李某(殁年43岁)经营的水果店内,为他人向李某催讨欠款时,与李某发生口角。章天世离开后,心有不甘,又返回水果店再次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章天世拿起水果摊上的西瓜刀砍击李某,李某逃避时,章天世追上又持刀砍击李某头颈部等处十余刀,致李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裁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天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章天世为他人索债未果,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一审判决章天世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章天世不服,提出上诉。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罪犯章天世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章天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