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有媒体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庞律师表示首先,所谓汪涵代言的理财产品实际为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的Ap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俗称P2P平台,因此,称汪涵代言的是金融理财产品的说法并不准确。其次,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若汪涵代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投资人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诉的方式合法维权。
“就是冲着你的代言才进去的,一个德高望重的主持人为了钱就这么没底线了,到现在还沉默装不知道,真的害人不浅!”
那么,作为代言人的汪涵,真的是有责任为老百姓发声吗?
综上,这个金融产品无法兑现“到期还钱、到期让提现”的承诺,有一定的虚假和欺诈性质,甚至官微也设置了无法回复评论,心里有鬼吗?
广告代言人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应该有连带责任,更重要的是代言人本身有没有核实这个金融平台的诈骗行为,有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有这种行为。
庞理鹏律师认为,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种包含宣传服务、肖像权与姓名权使用授权内容在内的综合性商事合同,明星对于代言产品或者服务之外的广告主的经营行为通常难以了解,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代言人也应当为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例如,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