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闻网 老陈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便供职于铁路局某供电段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他突然被单位解雇,理由是五年前其醉驾获刑,那么问题来了,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
陈某峥1996年1月与福州铁路分局某供电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铁路系统改制,其工作单位变更为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2015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了《陈劳动合同书》,期限仍旧为无固定期限。
2018年3月,公司在一次内部核查员工违法违纪行动中发现,陈某峥于2013年曾因酒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遂以此为由,将其解雇。而陈某峥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双方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陈某峥主张:
我并没有恶意隐瞒或欺诈!2013年我因醉驾被判处刑罚,这都是发生在2015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事,当时公司就知道我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而且重新签订合同时公司也对我们进行了核查,确定我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况且我的缓刑考验期满都五年了,公司又旧事重提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此外,公司签订合同时既没有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并听取我的意见及申辩,也没有事先通知同级工会组织研究,研究工会组织的意见,这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辩称:
事发当天陈某峥就被取保候审,在事发后仍正常考勤,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他未告知公司,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亦隐瞒了这一事实,从而骗取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也已将解除事由提前告知单位工会,工会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陈某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既未要求其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未询问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可见单位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陈某峥是否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必要的核查。用人单位主张陈某峥恶意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于2015年6月5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均应依据新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且陈某峥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其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犯罪行为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距离陈某峥被刑事处罚已达五年之久,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不服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且《劳动合同法》虽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本案中,该公司在陈某峥被刑事处罚已达五年之久后解除合同,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发生在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超出了合理期限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万幸保住了工作。但是,劳动者不可因此就放松警惕,存有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丢了工作,失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