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商务局发布《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2021年,我市将持续对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设置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销售、电子商务园区运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电子商务活动补助等8项奖励,企业可在4月30日前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最高将获得2000万元的补贴。
电子商务平台
对2020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首次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0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网络销售
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电子商务园区运营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
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
对2020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2020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2020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直播电商园区(基地)
我市将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
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含直播电商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