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局今天发布《厦门市2021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方案》。本批次房源约2000套,均安排在岛外,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开放申请,意向登记于4月12日启动。
本批次为岛外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房源主要安排在海沧区的新阳居住区二期(期房,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翔安区的黎安居住区(现房,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洋唐居住区三期(期房,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同安区的祥平地铁社区一期(现房,二房型、三房型);另有零星现房安排在集美区的滨水小区、海沧区的新阳居住区一期、翔安区的东方新城二期B地块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其中,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
本批轮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意向登记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至4月29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2021年5月8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根据摇号结果及是否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对象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①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②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③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0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④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①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②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③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0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④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⑤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其他相关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提醒】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意向登记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
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