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间与原因】欧洲联合的“第二站”

2018-05-07 11:22

欧洲各国代表签署《罗马条约》

欧洲各国代表签署《罗马条约》

  在欧洲历史上,列强在称雄争霸征战交恶的同时,也有过寻求欧洲联合与统一的理想,但它始终只是停留在人们的想象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局,使昔日的欧洲强国英、法、德、意都因被削弱或被打败而沦为二等国家,西欧的沦落为欧洲联合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为了摆脱美国的支配控制,抗衡苏联的威胁,维护自身利益,振兴欧洲,一些政治家深刻地意识到西欧国家只有走欧洲联合的道路才有出路。

  战后欧洲的联合最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1950年5月,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较早地提出了崭新的一体化思想。1952年7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6国成立了“欧洲煤钢联营”(又称欧洲煤钢共同体),从此迈出了西欧联合的第一步。

  随着煤钢联营获得成功,特别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直接推动下,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发展,生产专业化和国际分工日益加深,西欧6国迅速增长的生产力与狭小的国内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起来。因此,突破原有国界的限制,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成为发展的客观要求。1953年,荷兰外长约翰·威廉·拜恩提出了把煤钢联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的经济联盟计划。1955年4月,拜恩认为实施这一计划的时机已经成熟,经与比利时和卢森堡外长磋商后,于5月20日以他的计划为基础拟了一份荷比卢三国备忘录,递交煤钢联营6国外长会议讨论。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6国实施电力、原子能、运输等部门的一体化,并成立全面关税同盟。同年6月2日,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基本设想和目标,并宣布“通过扩大共同体机构,有步骤地联合各国的民族经济,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逐步协调它们的社会政策,这对于创造统一的欧洲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成立由各国政府代表团和专家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并任命比利时外长斯巴克主持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提出邀请英国参加筹备,但英国拒绝参加。

  1955年7月,成立了由斯巴克领导的专家委员会,负责草拟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计划。1956年4月,制订出了一份斯巴克报告,提交6国政府代表讨论。1957年2月,6国政府代表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后,终于通过了斯巴克报告,制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草案。这个“包罗万象的条约”,照顾了6国的主要利益,对各国的要求进行了调和折衷,是各缔约国之间经过艰苦谈判而取得的一种妥协。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长汇集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条约》(后通称《罗马条约》)。《罗马条约》共有6大部分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开门见山地明确指出:“共同体将承担这样的任务,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逐渐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的方式,促进整个共同体的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持续和均衡的扩展、稳定的增长,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共同体成员国间更紧密的联系。”条约的内容极为广泛,其中心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四大自由流通。《罗马条约》是无期限的,而且没有规定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欧洲国家参加共同体的条文。

  根据《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设立的主要机构有:(1)部长理事会,共同体的决策机构,拥有共同体的实际立法权。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主席由成员国按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每届任期半年。(2)执行委员会,共同体的常设执行机构。执委会成员由各国政府提名,经一致同意后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成员只对共同体负责。执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分工负责共同体各项事务。(3)议会,共同体的监督和咨询机构,无立法权。(4)法院,共同体的司法仲裁机构。此外,共同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审计院、欧洲投资银行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1957年7月9日—12月4日,6国议会先后批准了《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1965年4月8日,6个成员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1月1日生效。

  欧共体是西欧国家为适应生产国际化与资本国际化趋势建立的国际垄断联盟,同时又是西欧国家政治上联合的国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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