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与前夫的股权纠纷案进展如何 最终审判结果

2018-07-08 17:26

  昨日上午,陈红与前夫——亚之杰公司创始人李军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此前,李军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有关亚之杰相关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军的诉求,陈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昨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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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5年的时候,李军起诉陈红,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基于离婚的原因,双方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九家相关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2017年3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军解除合同行为有效,李军与陈红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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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陈红提出上诉,案件今天在一中院二审开庭。陈红上诉称,该案是其与李军之间因《股权转让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及履行纠纷,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纠纷,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均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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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军方面答辩表示,李军与陈红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陈红管理亚之杰公司期间,伪造股东会决议将李军名下的股权悉数转在其母李善荣的名下,侵犯了李军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了李军对公司管理的知情权等,陈红的行为违背了李军当时与之形成委托合同的宗旨,使该合同目的落空。李军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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