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方案出炉,试点年内启动,“两步走”分批推进
备受瞩目的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路线图和时间表终于出炉。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今年开始试点,划转国企10%的股权充实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并将建立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时称,划转一般不涉及上市公司,也不是简单变现国有资本。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被视作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业内指出,该举措可以实现“一石三鸟”的效果:既可以使得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又可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还可以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方案》的出台,正式明确了路线图和时间表。《方案》提出,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在最受关注的划转范围、对象、比例方面,《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未完成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
《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社科院中国财税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柏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方案》明确提出要充实的是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且是弥补因制度转轨导致的资金缺口,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具有针对性,效果也会更为明显。此外,资金使用方式更加灵活和直接。“适时实施收缴”用于弥补缺口,使用渠道更为便捷。
《方案》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称,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二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也就是说,划转不是为了弥补短期缺口,而是立足长远机制建设。正如《方案》中明确提出的“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国有股划转的基数和力度都是过去不能比的。按照今年6月份国资委的数据,截至2017年6月底,国有企业总资产规模为143万亿元,所有者权益49万亿元,按照总股本的10%进行划转,划转的总资产规模将达到14万亿元,按照所有者权益划转的规模也将达到5万亿元。截至2016年底,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总结余为3.86万亿元,此次划转将大大充实社保基金,能够实质性地解决可能存在的支付危机。
董登新还认为,此次划转将对国有企业过去长期一股独大的格局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降低国有股单一持股比例,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从未来的角色定位来看,承接国有股划转的社保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公司,将扮演长期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变现,反而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在刘柏惠看来,选择试点对象时,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分布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运行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她还指出,试点只是第一步,若从建立长效体制机制的层面考虑这一问题,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精确测算,确定合理的划拨比例决定机制。同时,要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等当前改革的重点问题相协调,共同推进。(记者 孙韶华 吴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