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防二次感染

2020-03-17 00:33

部门联合出台方案要求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安全有序处置医疗废物刻不容缓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在2020年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病患数量增加,医疗废物产量激增。各地医院在处理医疗垃圾时面临很大的压力,甚至多处医院出现了垃圾堆积的场面。应急状态下,如何快速增强医疗垃圾处理能力、安全有序地处置医疗废物,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医疗废物产量激增

  医院面临处理压力

  顾名思义,医疗垃圾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

  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医疗废物被分为五大类。第一类即感染性医疗废物,这是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传染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比如棉球、口罩、被服、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等)、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据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介绍,任何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都有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这些病原体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传播,而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病人生活中接触到的物品,就是病菌最可能的附着物,因此对这些垃圾要进行特殊规定。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说:“此次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医疗垃圾和隔离人生活垃圾表面会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医疗废物第一类。处理好医疗垃圾和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是预防二次传染的重要环节,从接诊患者开始,所有的检测用具、抽血、针管、病理检查等医用耗材或设备,以及疑似患者的物品都要及时消毒及处理。确诊患者的体液、血液、防护服、辅料、排泄物、标本、口罩、组织等都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及消毒。特别要对尸体、下水道、中心空调以及转运的专用车辆、专门人员等进行严格防控和消毒,同时注意各类场所的通风。”

  新冠肺炎在湖北等地确诊人数的迅速增加,给医疗废物的处置出了一个难题。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200个大、中城市医疗废物产生量81.7万吨,处置量81.6万吨,在主要大中城市中医疗废物处置率近100%。

  然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部分城市现有的、接近满产的医疗废物处置系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一些医院医疗垃圾甚至出现堆积,得不到及时转运和处理,垃圾处理人员日工作时间往往超过10个小时。2月16日,湖北省孝感市发布医疗废物转运处理专用车驾驶员招募令,面向社会招募医疗垃圾处理人员。

  “如果医疗垃圾处理不好,有可能引发二次感染以及病毒扩散,可能导致前期的诊治、救治及预防工作前功尽弃,而且会破坏生态环境,对人类居住环境及健康产生不利影响。”郑雪倩说。

  各地紧急出台措施

  防止二次感染风险

  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联防联控。已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地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有关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未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随后,全国多地分别出台有关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

  2月3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着重从涉疫医疗废物、涉疫生活垃圾、涉疫医疗废水、涉疫生活污水、监测与防护5个方面作出规范指导。

  与此同时,江苏省财政厅官网发布消息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医疗废弃物全部收集、规范处理,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及二次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紧急下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疫情防控补助)2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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