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运城教师戈某涉嫌强制猥亵学生一案,判决结果出来了——戈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从业禁止4年。
乍看到“从业禁止4年”几个字,很多网友的本能反应是“判得轻”。不少网友表示:“四年?这种人还能当教师?”
事实上,很多人对这里的“禁业4年”有些误解,将从业禁止4年跟4年后就能原地“复出”画上了等号。
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业,依照相关法规,都设置了些准入门槛: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法》来看,戈某已经被判有期徒刑8年,在其获刑事处罚那一刻就已经丧失了教师资格,即使出狱后,也因受过刑事处罚无法再重新考取教师资格,更谈不上继续当老师。部分网友口中的“4年之后还能当教师”情况,也不会出现。
那涉事法院为什么还要明确对戈某“禁业4年”?这并不是背《教师法》之道而行之,或是将处罚措施“降级”,而是在既定处理的基础上“加码”。
从《刑法》第三十七条看,戈某这次禁止从业年限的施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禁止从业4年”的执行时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并施行,在《刑法》第37条后,增设了一条“从业禁止”处罚措施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法院宣判的“禁止从业4年”,对其从业的范围限制,其实比“禁止做教师”更宽,涉及整个教育行业的“禁入”,包括不得从事与教育相关以及与未成年人接触的行业,比如学校保安、保育人员、培训讲师等。
在戈某的这次判决案中,盐湖区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称:“戈某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较大……根据戈某的一贯表现,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盐湖区检察院拿出宣告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由此看,不是法律判决和网友主观认识不一致,而恰恰是因为一致,司法部门才对戈某在“有期徒刑8年”“取消教师资格”的处罚之外,作出“禁业4年”的处罚。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因此,对于教师猥亵被判“禁业4年”,别急着说“判得轻”——了解了法律层面的原理,也就能廓清很多错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