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的付老先生入住养老院2个星期后,在夜间上厕所时摔伤,自称躺在地上2个小时都没有人管,最后爬到楼道才获救,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照顾义务,为此付老先生将某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在一审期间,付老先生去世,一审法院认定养老院有过错,应该按照30%的责任赔偿付老先生的4个子女损失共计1.5万余元,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
3月6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
90岁老人半夜上厕所被摔伤 子女告养老院
90岁的付老先生家住房山区,2015年1月30日,付老先生入住养老院,交纳了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等,至2016年11月6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交纳了8万余元。
2016年11月,付老先生在夜间起夜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骨折,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5月19日入住北京市房山区第六医院治疗,期间共计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等。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摔伤,完全是由于被告没有尽到护理义务造成的,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一切费用,并赔偿此次摔伤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7万元,在一审审理期间,付老先生去世,法院随后将付老先生的4个子女列为原告。
被告:老人摔伤和养老院无任何关系
一审时被告养老院表示,因为服务合同的所有义务都履行到了,付老先生摔伤是因其在自己的居室内摔的,是意外,和养老院无任何关系。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养老院称,当时付老先生入住时是全自理,有一些老人慢性病,老人摔伤后只是说腰疼,养老院检查后从外表看不出来,因此养老院只是帮助买了膏药贴上,后来老人说疼的厉害了,才通知其家人,家人将老人送进医院。
一审判决: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
2017年12月5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付老先生选择的服务项目为全自理项目,被告依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付老先生夜间上厕所并不需要被告提供专人负责,故付老先生并非在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付老先生对其受伤具有过错。但鉴于付老先生系90多岁的高龄老人,被告理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不仅仅局限于服务内容,在付老先生受伤居住在养老院期间,被告亦未提供更高级别的护理或者送医院诊治,故被告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养老院赔偿付老先生的4个子女共计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称养老院不负责任
一审宣判后,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
3月6日上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养老院方表示,付老先生的死亡是一个意外,老人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不是因为摔伤,治疗别的病的费用不应该由我方承担,住院前后3次,后续的住院是否因为摔伤没有证据,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交纳的部分票据没有原件。
“我方没有任何违约,没有任何过错,一审认定我方设施不全,因此有过错,我方每年都要经过有关检查,完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养老院的代理人说。
付老先生的儿子则不认可养老院的说法,“我父亲入院时身体很好,没有任何病,半夜起来上厕所,坐马桶坐空了,尾骨摔伤后竟没有管,在厕所里待了2个小时也没有人管,最后爬到楼道里才被救,厕所里都没有扶手,房间里只有一个呼叫器还是放床头,我父亲住进养老院才半年就死了,摔伤后没有及时就医,入院后长期卧床,最终导致多脏器衰竭死亡。这全部是养老院的责任,因此应该赔偿。”付老先生的儿子说。
对此养老院称事实不是这样,老人摔伤后他们曾要求老人去医院,但是老人不同意,10多天后,老人疼痛加剧,才通知家人送进医院。
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