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某全、蔡某波、李某洪诈骗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全、李某洪二人成立“众达投资公司”,开展非法放贷讨债业务。同年9月,被告人蔡某波加入该公司。至2017年12月底,上述被告人结成恶势力团伙以“套路贷”方式发展业务。
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女,15岁)联系被告人蔡某波、李某全等人商谈无抵押快速借款事宜。被告人李某全等人答应借款1.5万元给杨某某,但要求杨某某签下4万元的借款合同,内含杨某某如按期还款(每天在约定时间前归还2000元,15天还清)则不用归还1万元保证金、1.5万元“看点费”、“砍头息”等费用。后被告人蔡某波将杨某某带至一酒店房间内,要求杨某某在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据、借款备忘录、代为开锁委托、房屋腾退委托上签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后,提出因杨某某年纪小无东西抵押还款能力差,要拍摄杨某某裸照作为抵押,被害人杨某某因需用钱只好同意。后被告人蔡某波带杨某某到银行ATM机处,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全往杨某某银行卡内转入4万元,蔡某波当即在银行ATM机和杨某某的手机银行上操作转走款项共2.9万元,杨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1万元。此后到同月22日杨某某因凑不到钱还款,便将借钱并被拍摄裸照事宜告知其父杨某端,蔡某波遂告知杨某某违约,应还款4万元。后杨父与杨某某共还款3.3万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蔡某波、李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全、蔡某波、李某洪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蔡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全、蔡某波、李某洪因另犯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恶“套路贷”案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时年仅15周岁,因涉世未深,与被告人接触后,掉入诈骗陷阱,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作为还款的保证,被害人被迫配合,并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据、借款备忘录、代为开锁委托、房屋腾退委托等文件材料。此后,被告人借口被害人将借款事宜告诉其父系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超出所借款项的钱款,被害人方被迫同意。法院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挽回被害人损失。此案暴露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欠缺,家长与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教会未成年人识别非法侵害,家长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交圈和思想动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如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保护。
二、被告人卢某明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收买人陈某斌(另案处理)丧子后,因无法生育便产生领养想法,让其亲戚郑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帮其找寻被领养人。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卢某明以其妻子离家出走,自己无法抚养一儿一女为由,想将其女儿被害人卢某某卖给他人抚养,李某栓(另案处理)得知后告知郑某华。2019年年初,经李某栓、郑某华介绍,收买人陈某斌夫妇与被告人卢某明见面,收买人陈某斌夫妇看过视频及照片后,对被害人卢某某比较满意,被告人卢某明为非法获利,答应以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等高于当地收入水平的8万元为条件将其女送给对方收养。经体检确认被害人卢某某身体状况良好后,收买人陈某斌将被害人卢某某带至福州市晋安区的家中抚养。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卢某明获得人民币8万元,此后大肆挥霍,将钱款中约73000元用于打赏“快手”直播平台主播。
裁判结果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人民币8万元将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卢某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明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
孩子本应在父母家人的呵护下健康成长,但本案被告人卢某明却把自己的亲生女儿作为牟利工具,将女儿作为商品与他人交换钱财,并将钱财用于打赏主播,挥霍一空,这种行为已然越过了伦理道德的底线,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具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在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与被申请人卢某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为确保被害人卢某某健康成长,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卢某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卢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宜继续担任被监护人卢某某的监护人,撤销卢某明作为被监护人卢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卢某某的监护人,卢某某现被妥善安置在福州市福利院。
三、被告人余某霖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余某霖(17周岁)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朱某(14周岁),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余某霖前往柬埔寨务工期间,被害人朱某向其提出分手。后余某霖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不雅视频且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的不雅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时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通过网络传送供其观看。同年5月至7月,余某霖先后三次通过QQ联系朱某,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2019年8月,被告人余某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霖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余某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对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霖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该案的网络猥亵行为即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与传统猥亵虽然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法益侵害后果。
正如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韩国“N号房”事件,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更广,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不可知的恐惧给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能更胜于面对面的威胁,产生的后果亦更加不可预测。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N号房”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并可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四、被告人林某平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平系华安县某中学在编英语教师兼班主任。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林某平多次以辅导作业为由在年段办公室、其开办的补习班以揉捏、抠摸隐私部位的方式猥亵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其中为两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林某平还曾以家访为由将其中一名女童带出,在车上实施揉捏隐私部位的行为。后因一名女童身体出现异常告知家长其在学校被老师侵犯而案发。案发后,林某平于2019年5月15日凌晨到华安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平为追求性刺激,强制猥亵1名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猥亵2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同时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林某平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利用其职业便利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林某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林某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林某平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培训有关职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平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多名女学生的典型案例。该案在当地引发各界关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也对校园安全再次敲响了警钟。此类案件看似偶发,但折射出案件背后一系列问题:校园公共场所监控的盲点、教职工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坚守、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等等。该案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本身,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起到的警示、教育、预防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同时,该案也警示学生家长应当提高警惕,时刻关注孩子的身体及心理变化,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五、被告人张某坤等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坤伙同温某云、梁某某(未成年在校生)、肖某某、林某甲等人在尤溪县城关镇北门路一店铺二楼房间内开设网络赌博工作室,从互联网上购买“机器人上下分”软件,创建网络QQ赌博群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2017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拉被害人林某乙(未成年人在校生)加入网络QQ赌博群进行网络赌博。林某乙因没钱赌博,向被告人借高利贷用于网络赌博。后被告人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等人见林某乙无力还赌债,便用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其写下欠条,并让林某乙拉人入群赌博用于还债。2017年11月26日晚上至11月30日下午期间,林某乙被被告人看住,失去人身自由。其间,张某坤、温某云等人见林某乙未积极拉人入群赌博又不肯还钱,便用透明胶带将林某乙的手、脚、嘴巴等部位捆绑,逼迫林某乙还钱。2017年11月30日下午,尤溪县公安局民警解救出被害人林某乙。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得到被害人林某乙及其父亲的谅解。
裁判结果
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梁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为索取债务,采用威胁、殴打、看管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坤、梁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对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拘禁,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对非法拘禁犯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坤、温某云、肖某某、林某甲得到被害人谅解,对非法拘禁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产生。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通过同学引诱在校生借高利贷参赌,而后暴力讨债的典型案例。此类违法犯罪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业,还可能诱发违法犯罪。同时,本案也暴露出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鉴于此,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向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加强法治教育、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净化校园环境等方面提出建议,并获得采纳。此外,家庭管教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未成年人因主观法律意识淡薄、家长疏于管教、结成不良团伙等原因,而陷入犯罪的泥淖,这也在警示所有家长不能因为忙于生计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家长不仅有“养”的义务,更有“教”的责任。
六、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上半年,被申请人梁某与小丽(化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2月,被申请人与小丽登记结婚,与小丽和亡夫所生育的女儿小红(化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并共同生活。2011年下半年开始,梁某多次对未成年小红实施性侵害行为。2019年7月,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梁某对小红的监护资格。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梁某作为小红监护人的资格。审理中,被申请人梁某同意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请求。
裁判结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作为小红的监护人,多次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的规定,梁某已经不适宜继续作为小红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梁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法撤销梁某的监护人资格。据此,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梁某为小红监护人的资格。
典型意义
家是避风港,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作为监护人本应谨慎、尽心、全面履行对被监护人的职责。但现实中,时而发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侵害,而未成年人由于自我防范及保护能力较弱,需要国家公权力迅速介入,必要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未成年人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最高院四部委《意见》明确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在小红母亲未申请撤销梁某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本案撤销监护权的启动,是在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下,由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梁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此,对监护侵害行为,仅靠道德和社会遣责是不够的,需要社会的共同协作、共同发力,将保护未成年人纳入公共视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监护侵害行为,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