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钢铁工会财务部长冉鸿举挪用公款2.8亿元获刑20年

2018-03-21 10:11

  中新网兰州1月25日电 (王继禄 赵曼青)甘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5日披露,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部原部长冉鸿举创下嘉峪关建市以来挪用公款数额最大的犯罪记录,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酒泉钢铁工会财务部长冉鸿举挪用公款2.8亿元获刑20年

  资料图。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部原部长冉鸿举接受审判。 王继禄 摄

  被告人冉鸿举,现年61岁,2012年12月21日因犯贪污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7年2月24日从酒泉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冉鸿举在担任酒钢工会财务部部长期间,利用经管酒钢职工持股会公款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7次将其经管酒钢工会、酒钢职工持股会等对公账户中的公款共计2.792亿元转入其母亲、岳母等人的账户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利27.6万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冉鸿举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炒股、购买保险基金等,先后侵吞公款1095.7万元,破案后追回983.8万元,损失111.9万元。

  法院认为,冉鸿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冉鸿举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冉鸿举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冉鸿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冉鸿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与2012年12月21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其贪污所得赃款111.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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