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雷同试卷案开庭 女子起诉市人才考评中心 要求撤销成绩无效决定
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李硕)女大学生赵某于今年3月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在一路走过了笔试、体能测试、资格复审、面试等一系列程序后,赵某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下发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理由是经指定机构甄别,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为雷同试卷。赵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昨天下午,河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起诉:不服雷同试卷认定
1995年出生的赵某是天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家住本市蓟州区。赵某诉称,2017年3月24日,她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务员考试,5月12日三科成绩公布,她的笔试平均成绩为66.8分并顺利进入体测,5月20日进行了体能测试及资格复审并通过,6月10日进行面试并通过,6月22日进行体检并通过,7月17日进行政审并通过。8月29日,市人才考评中心却口头告知赵某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无效,理由是被鉴定为雷同答卷,8月31日该中心向赵某下发了一份《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赵某对此向人才考评中心进行了口头及书面陈述和申辩,该中心未给出合理答复,又于9月7日向赵某做出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对此,赵某表示坚决不服,认为考评中心没有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规定作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该行为不但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更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为讨个说法,赵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人才考评中心作出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答辩: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昨日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作出上述处理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四个问题上。
针对原告诉求及上述问题,被告市人才考评中心辩称:第一,被告是市人力社保局下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公务员考试的考务工作,时间节点至录用之前。考生被录用后的相关事务由市公务员局负责。所以其在赵某被录用前作出上述决定未超出法定职责。第二,认定事实清楚。原告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科目笔试。后经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甄别,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为雷同试卷。考评中心对原告考场座位情况和答题卡信息分别进行了核查,确认原告为同考场同排左右相邻雷同。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并依法送达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和《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第三,适用程序合法。考评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考生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中心制作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并于2017年8月31日履行了送达程序。中心对原告正式做出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制作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在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中,已经向原告说明了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考评中心认为,其对原告进行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