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在是否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个问题上,我是持中立态度的。我觉得,这个罪名的存废,关键在于能否更好地保护幼女免遭性侵。从《刑法》目前的规 定来看,嫖宿幼女是一个严重的罪行,起刑点比强奸罪还要高(强奸罪是三年,嫖宿幼女罪是五年)。当然,现行的嫖宿幼女罪是有问题的,那就是它是性侵害犯罪 的免死金牌,该罪最高只判十五年。
那么,从惩治性侵幼女的角度考虑,只要把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延长至死刑即可,根本没必要呼吁取消这一罪名。在我看来,嫖宿幼女是强奸的方式之一,是两个罪名还是一个罪名,着实关系不大。这也是我在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个问题上不愿发言的原因。
昨晚随意浏览微博时,拥有十三万新浪粉丝的编导张洲的评论再次引起了我的不安,他说:“把一个幼小不懂事的受害者,用一个嫖字,活生生地变成了婊子。她的父母会怎么想呢?自己的孩子被人奸污,在名节上还遭到法律的羞辱。”
这种论调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毫无疑问,这是站在道德的角度,把幼女与妓女在做比较。这种论调背后的认知是,妓女是堕落的,是下贱的,是不道德的, 而幼女不该背负这个骂名。在我看来,把从事性交易的妇女看成是婊子,是对妇女的污名,是用道德的拳棒对妇女进行打压。群情激昂地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定 暗含着妇女应该贞洁与厌恶卖淫的群众基础。
公众接受不了幼女是被嫖者这一事实,一定是认同了被嫖者低人一等的社会观念。现在舆论有个误 导,好像只要一说幼女自愿,只要一说有金钱给付关系,嫖宿行为就能免除罪罚,这种认识是大错特错的。把嫖宿幼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罪名之中,就是通过立法 明确表态,嫖宿幼女是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是严重的针对幼女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