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馅饼打赢商标侵权官司 被告被判立即

2018-03-21 21:13

  因为在其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厦门一家食品企业与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内数度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该公司停止在包装使用上的侵权行为,并支付50万元赔偿金。

  事发:“鼓浪屿”同行能用吗?

  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但对其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公司关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

  判决生效后,誉海公司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字样的盒装馅饼。2015年,两家公司再次为此打起官司。这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兴茂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争议:馅饼是否鼓浪屿特产?

  “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鼓浪屿’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兴茂公司负责人曾华山向记者表示。他认为,“鼓浪屿”已是区别“馅饼”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馅饼为鼓浪屿行政区域的特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誉海公司应对其包装上的标签、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庭审中,兴茂公司诉讼代理人指出。但誉海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馅饼”是鼓浪屿的地方特色产品。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厦门市鼓浪屿食品厂是鼓浪屿岛上惟一生产馅饼、糕点的食品企业,“鼓浪屿”是该厂的老字号和在馅饼、糕点等食品上长期使用且已获省、市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的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誉海公司还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字样,该使用行为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同时,本案中,誉海公司所售馅饼并非在鼓浪屿生产(按照其产品标识,该馅饼产自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其生产制作也并不与鼓浪屿区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质、气候等独特的地理因素相关;该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鼓浪屿区域具有馅饼制作独特的诸如传统工艺、民间传说等特定人文因素。因此,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誉海公司在馅饼上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理由。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终审判决厦门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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