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能否公开?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

2018-03-22 17:18

政府信息能否公开?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

  今年9月份,北京一家公司对厦门一家监管单位提出控告。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单位公开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但被告单位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这份笔录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指出的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这家公司认为,厦门一家公司故意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以及虚假记载披露信息等严重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向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监管单位提出,要求监管单位监管和查处厦门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今年9月11日,原告公司又向监管单位提出,公开监管单位在履行监管、查处等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做的笔录信息。但原告公司的这一要求遭到监管单位的拒绝。因此,原告公司对监管单位提出了控告。  被告监管单位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仅仅是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谈话记录,反映的只是案情的某个片段,笔录中的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其次,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指出的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监管单位有权不予公开。第三,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了原告,满足了原告的维权需求。因此,被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 曹玲:我们也会通过立法本意,作为司法裁量和审查的一个标准,对于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正当信息公开,我们是予以支持的,但同时对于一些恶意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假借信息公开之名,行其它恶意诉讼之实的情形的话,我们法院也会根据,是否有诉的利益,以及立法初衷对它予以驳回。  目前,思明区人民法院还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据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共计155起,涉及征地拆迁、建设规划、综合治理等信息的案件逐渐增多。近五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约为9%。  (新媒体编辑:陈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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