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名女子的暂住处内,民警搜缴出多张不属于她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对于这些信用卡的来源和用途,女子的说法一直在变,试图逃避法律的打击。日前,翔安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这名女子究竟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28岁的被告人陈某来自泉州安溪,去年12月22日中午,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新店镇一间出租房内将她抓获。在陈某的暂住处内,民警总共搜查到13张银行卡,14张电话号码卡和两张他人的身份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陈某一开始说,她准备这些物品,是准备实施网络诈骗的。不过后来她又矢口否认,还说其中的一些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是拣来的。在法庭上,陈某又有了另外一套说辞。
被告人 陈某:(这些东西哪里来的?)网上购买的,因为就是听别人说嘛,这些银行卡我买过来是可以卖给别人的。
翔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没有受害人,在案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陈某构成了诈骗罪,但是,陈某持有的14张银行卡中,9张都是别人的,属于非法持有。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所以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