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目前我市小区管理面临的诸多“老大难”,有望在条例正式实施后逐步得到破解。
业主委员会
成立将不再难
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在我市较为普遍,其中一个原因是有关方面动力不足、门槛较高。条例明确,一个物业区域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有义务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业主大会筹备申请。十个以上的业主也可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委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条例的这些规定贯彻实施,有望破解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问题。
现实中,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比较热心,但由于其并非产权记载的业主,无法成为业委会委员。条例对此进行了适当放宽,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业主权利,小区将可望因此有更多“热心人”。
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更规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小区设施管理长久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现实中,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是一些小区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部分欠缴;二是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使用程序繁琐。
对第一个问题,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要续交,并明确了具体的缴交流程和保障措施。对条例实施前应交未交或者拒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业主进行公告催交,明确仍不交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第二个问题,条例明确在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等9种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程序简化,规定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同时,规定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设立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方便必要时及时使用。
小区物业管理
职责更明确
当前,我市小区物业管理经常出现部门、镇办、村居职责扯不清的问题。条例对市、镇、村三级的职责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针对物业投诉纠纷问题,条例明确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我市目前有不少老旧小区存在没有物管的问题,针对此,新规明确,对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
(记者 吴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