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6月28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提出十三条措施。
措施出台明确了:
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
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
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
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3年
放宽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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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01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稳妥推进在城区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优先解决进城就业创业时间长、能力强且稳定长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支持鼓励已完成农村权益确权的地方,探索实施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02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支持各地在全省已放开技术工人在就业地落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出促进技能人才集聚的落户政策。
03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
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其中,福州市辖区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2年;厦门市区分岛内、岛外制定梯次化落户政策,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3年,放宽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依据,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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