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发布案件播报称,导演陈凯歌名誉维权三案获得一审胜诉,获得对方人民币138340元的赔偿,对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陈凯歌先生在委请星权律师事务所进行依法维权之初即已表示:如若本案件胜诉,会将全部赔偿款捐献给公益。
针对陈凯歌之前上诉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凯歌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上述三网络平台运营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供了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经查明,三网络平台用户系同一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加该网络用户吴**为三案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作者吴**虚构事实并使用大量粗俗词语等发布文章的行为,超出了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的社会关注的边界,属于恶意诽谤陈凯歌先生的名誉,侵犯了陈凯歌先生的名誉权。故依法判令被告吴**向陈凯歌先生公开赔礼道歉持续30-60日不等,赔偿陈凯歌先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三案共计人民币13834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