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锦绣山河玉畅园小区幼童坠井事件:仍未就赔偿达成和解

2018-04-01 10:10

小区坠井事件已7天物业和业主仍未就赔偿一事达成和解

物管条例能否撬动坠井事件

  核心提示|郑州嵩山南路与南彩路交叉口附近的锦绣山河玉畅园小区幼童坠井,昨日已是事发第7天。死者家属称,他们咨询律师后,向物业提出了赔偿要求。之前的1月10日,家属对物业的赔偿问题回复非常不满。事发一周,警方目前调查处理到何种程度?物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又有何监管职责?

  疑问1

  涉事小区是否完善了物业服务应急预案?

  我省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物管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管条例》中明文规定——

  物业服务事项可以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锦绣山河玉畅园小区物业负责人说,坠井事件发生时,物业积极参与救人,人救上来后,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对此说法的前半部分,事发小区业主和死者家属持质疑态度:如果物业救援及时有效,咋会是小区业主张乾龙和当时去小区串门的贾三岛最终将孩子和孩子奶奶救出?很明显,物业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能力很欠缺。

  郑州市房管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后,该小区物业所属公司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向该部门进行了报告。

  对此,业主和死者家属也表示质疑:事出来了报告这么及时,物业为何在悲剧发生几个月前业主反映井盖安全隐患问题时没及时巡查、养护和维修?

  疑问2

  出事的井盖在移交物业前质量合格吗?

  《物管条例》中明文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道路、绿地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由业主共有共用的池、井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锦绣山河玉畅园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出事的井盖及该小区所有的井盖,都是在物业接手前便已经存在,已经设计好的,是符合相关要求的。

  对此,事发小区业主代表们认为,首先,如果这些井盖是开发商在交付物业前就合格,那就只追究物业的日常维护责任。如果开发商在交付前这些井盖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那么开发商也要担责。

  其次,这些井盖如果如物业所说是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井盖质量是合格的,物业就要给业主们出示这些井盖的相关资料,如井盖的材质、厂家、合格证书等。

  再次,物业要向业主出示日常巡查、维修、保养井盖情况等证明资料。

  连日来的采访中,大河报记者在该小区走访调查时发现,有些井盖很结实牢靠,用手去抠或掀,根本动不了。但也有个别井盖出现松动、用手一掀便能掀起的情况。

  疑问3

  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只由物业和开发商负责?

  《物管条例》明文规定——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