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办厂 是否竞业禁止起纠纷

2018-03-23 10:37

离职后办厂 是否竞业禁止起纠纷

  在一家工厂干了四年多后,男子邹某向老板提出了辞职,并和别人合伙开办了另外一家公司,不过,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老东家的部分业务重合了。对此,邹某的老东家认为,邹某这样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要求邹某赔偿10万元违约金,不过邹某却认为自己没有做错。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法庭上,原、被告都由代理律师参加庭审。2012年开始,原告邹某就在被告这家纸制品厂上班,主要负责生产管理。去年6月底,邹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从公司离职后不久,邹某与他人合资开了家包装制品公司。巧合的是,邹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部分和纸制品厂是重合的。邹某的老东家认为,邹某之前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要求邹某从公司离职的两年内,都不能和公司形成竞争关系。邹某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个约定。  被告纸制品公司代理律师:原告(邹某)与他人成立经营范围中与答辩人相同业务的公司,而且经营地点又都是在同安,不可避免会形成竞争关系。原告从事相同业务,也不可避免的会利用到在答辩人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客户信息、相关资料等商业秘密。  原告邹某代理律师:对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应当审查双方的业态、经营模式、商品种类等方面,从这些方面来进行判断审查双方是否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而不是简单地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认定。   发现问题后,纸制品厂向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同安劳动仲裁部门认为,邹某违反了《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不过,邹某并不认可这个仲裁结果,于是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他不需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原告邹某代理律师:只有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经济补偿条款的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而本案讼争合同只有违约金的约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约定,因为违约金条款依法不能适用。  目前,同安法院还在对这起诉讼进行审理。  (新媒体编辑: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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