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微信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加入了微信群。不过,在微信群中发言,你可得注意分寸,千万别说一些有损他人名誉的话,免得惹来麻烦。近日,同安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纠纷,纠纷的起源,就是因为一名房屋中介,在6个中介微信群中,发表了一些并不妥当的话。
这起纠纷涉及的双方,都是从事房屋中介的人员。原告彭某通过代理律师诉称,今年3月19日,有房东委托他们中介公司销售一套二手房。7月上旬,这套房子成交了。但被告马某认为,这套房子是她的房源,她要按照行业规则分取中介费。被拒绝后,马某在同安中介好友精英群等6个微信群中,发言称彭某的房产公司“以大欺小,恶意中伤同行中介,骚扰租客,套取房源。公司领导彭总,不尊重同行劳动成果,不讲道理,目中无人”等。
彭某的代理律师:被告属于故意多次捏造事实,并发布虚假事实,侮辱和诽谤原告,诋损原告的名誉,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彭某称,6个微信群内共有2000多名中介同行,马某的不实言论,已经给他和他的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他要求马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在6个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赔偿他5000元精神抚慰金。
被告马某则说,彭某的中介公司销售出的二手房,确实是她最早获得的房源,之后,她在这些中介群中发布了消息,希望能和有客户资源的同行合作,早日让房屋成交。她认为,她在微信群里发布的内容,并没有捏造事实。
被告 马某:因为我们中介群的话,也是大家互相沟通,批评指责也是可以提出来的,也没有过分的言辞,我也没有采取过激的手段向社会公开,并没有造成他所谓的社会信誉评价下降。
法庭上,马某同意在6个微信群中给彭某道歉,但不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之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并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