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医保退休待遇须在厦缴满10年 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2018-04-05 14:22

 享医保退休待遇须在厦缴满10年 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东南网4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文叶允平/制图)每个人都面临看病的问题,年纪越大,各种病痛也越多。那么,退休以后,如何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你知道吗?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医保局获悉,厦门刚刚对此前的3个旧文件进行整合,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视同缴费年限,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为避免在《意见》有效期内,国家出台延迟退休政策,此次《意见》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明确具体年限。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厦门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各地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都应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因此,《意见》修改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与省文件一致,不再设置补缴要求。

比如,厦门市于1997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其在1997年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

外来从业人员,可补缴统筹差额

在厦门市按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以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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