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全文内容(完整版)(14)
时间:2018-04-18 10: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连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警告;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严重警告;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严重警告,高级士官的警告; (三)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高级士官的严重警告; (三)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二)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三)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条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二)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正军职和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