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全文内容(完整版)(16)
时间:2018-04-18 10: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七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八条共同违反纪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纪律。 对经济方面共同违反纪律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为首者,按照共同违反纪律的总数额给予处分。 单位领导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反纪律处理;对过失违反纪律的成员,按照其在集体违反纪律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人以上共同过失违反纪律,不以共同违反纪律论处;应当受处分的,按照他们的违纪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第一百九十九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百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违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四)过失违反纪律的; (五)共同违反纪律中被胁迫或者被教唆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符合本条令规定的开除军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违纪行为较轻,违纪以后主动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发生事故特别是训练中的事故,应当依法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除因失职渎职、指挥错误、处置失当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事故外,可以视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共同违反纪律中胁迫、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违纪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违纪事实、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对于一人同时有本条令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军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第二百零六条对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的,可以视情不再依照本条令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七条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在实施处分前擅自离队超过6个月或者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军籍。 (责任编辑:admin) |




